为进一步激发在职村干部工作热情,提升村干部的责任感、荣誉感和使命感,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,消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补助原则
坚持量力而行、适当补助、任职越长、补助越高的原则。
二、补助对象
1、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、村主任(村长或大队长)满十六年或十六年以上并正常离任的。
2、年龄满60周岁。
三、补助标准
1、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、村主任(村长或大队长)十六年至二十年(含二十年)并正常离任的,年龄满60周岁后,每年给予生活补助360元。
2、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、村主任(村长或大队长)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(含二十五年)并正常离任的,年龄满60周岁后,每年给予生活补助600元。
3、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、村主任(村长或大队长)二十六年以上的,并正常离任的,年龄满60周岁后,每年给予生活补助720元。
四、资金来源及发放方法
由县财政拨付给乡镇,乡镇按程序发放到个人。
五、审批程序
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,所在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进行审查,在乡镇、村进行10天以上的公示无异议后,由乡镇党委统一为其填写《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审批表》,报县民政局和县委组织部审批。县委组织部批准后,为其建立离任村干部档案,发放《离任村干部生活定额补助证》。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审批的名单和标准,划拨经费到乡镇,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。
六、其他有关事项
1、县、乡镇两级建立村级干部离任档案,严格规范管理,在执行中要按规定条件从严掌握,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弄虚作假,如经发现,要严肃处理,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2、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不纳入受补助对象范围:已享受退休金或已“农转非”的原村干部;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履行职责,自动辞职者;受党纪、政纪处分被撤职或依法罢免的;被追究刑事责任罢免的。
3、凡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离任村干部,乡镇党委要坚持年底考核,实行动态管理。凡在享受补助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,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。
4、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去世后,其补助从去世的次年终止发放;新增加的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,按照审批程序,经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,从批准之日起发放。
5、本办法所称“累计任职”包括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(村长、大队长)两个职务之间的转任。
6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7、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