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,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村干部队伍,不断提升村级组织的凝聚力、战斗力和创造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条、村级干部职数设置遵循精干高效、有利工作;稳定村干部职数,减少经费开支;转变村“两委会”( 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)职能,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。
第二条、村干部的职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县民政局批准的职数确定。全县共设98个行政村,340个村民小组,村组干部职数不得随意增设。
第三条、本规定所指村干部主要是指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、村文书三个常设村干部以及村妇女、民兵、团支部、计生、治保、调解等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。
第四条、常设村干部职数的确定,主要依据村民人数,兼顾村级经济规模和耕地面积。
凡人口在800人以下的村,设常设村干部3名,即村党支部书记1名、村委会主任1名,村文书1名;人口在800人以上的村,根据各村实际,可以设村干部3-5名,即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、村文书各1名、其它职位 1-2名,由财政发放报酬。
第五条、村妇女、民兵、团支部、计生、治保、调解等组织负责人提倡由村常设干部兼任,村妇代会主任兼任村计生专干。
第六条、村民小组组长提倡由村常设干部通过一定程序兼任,逐步减少专职组长人数。
第七条、提倡村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“一肩挑”。
第八条、村“两委会”班子成员职数的确定,主要依据村民人数,兼顾村级经济规模和耕地面积。
凡人口在800人以下的村,村党支部、村委会成员各由3人组成,即设村党支部书记1名、村党支部委员2名和村委会主任1名,村委会委员2名;人口在800人以上的村,设村党支部、村委会成员各5名,即村党支部书记1名、村支部委员4名和村委会主任1名,村委会委员4名。
第九条、提倡村“两委会”成员交叉任职,村“两委会”成员兼任妇女、民兵、团支部、计生、治保、调解等组织负责人或村民小组长等职位,提高工资报酬。
第十条、本办法由县民政局、财政局负责解释。